关于开展职称正式过渡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05-03 | 来源:人事办公室 | 浏览次数:449601

各位老师:

根据《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京人社专技发[2016]60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模拟过渡工作情况,就本次职称正式过渡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过渡范围

截至20164月底,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及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、首都师范大学附属育新学校、北京市盲人学校中已取得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,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。

长期病休等在编不在岗人员,不再进行过渡,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,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标准。

在试点区已经参加过职称改革后新调入的人员,不需进行过渡。

二、过渡内容

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(幼儿园)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系列。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等级设为员级、助理级、中级、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等级。员级、助理级、中级、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(职务)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、二级教师、一级教师、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。

过渡的具体对应关系为:原中学高级教师(含在小学、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)对应高级教师;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(幼儿园)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;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(幼儿园)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;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(幼儿园)二级、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。

如下表:

级别

原职称(职务)名称

过渡后职称(职务)名称

中学

小学(幼儿园)

副高级

中学高级

小学(幼儿园)评中学高级

高级教师

中级

中学一级

小学(幼儿园)高级

一级教师

助理级

中学二级

小学(幼儿园)一级

二级教师

员级

中学三级

小学(幼儿园)二级、三级

三级教师

三、过渡方法 

按照原中小学(幼儿园)教师职称(职务)与统一后的职称(职务)对应关系,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(职务)体系,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。过渡前后的任职年限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连续计算。

博士、硕士研究生转正后,具有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,且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,尚未取得教师职称的,博士研究生根据学校指标情况,可按一级教师职称过渡,硕士研究生按二级教师职称过渡。其从事本专业工作任职年限自转正后初次聘任之日起连续计算。从事本专业工作任职年限符合规定的,当年具有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的资格。

 四、过渡程序

()工作基本程序

1、学校通过“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职称过渡模块”进行数据填报

2、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相关表格,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》一式一份;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汇总表》一式三份;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过渡人员汇总表》一式一份;

3、学校查验过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真伪,收取复印件各1份,加盖单位公章;

4、学校对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,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,撰写公示报告,随材料一同上报。

5、区教委对各学校(单位)报送的《登记表》和《汇总表》进行集中审核,并报区人力社保局。

6、区人力社保局复核,对符合过度条件的人员《登记表》、《汇总表》盖章后后反馈给学校(单位),并相应存入单位或个人档案。

   (二) 材料整理要求

1)个人材料及顺序

每人以下三份材料放在一起,不进行装订,顺序与汇总名册一致。

a    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》1

通过管理系统生成打印, “本人确认意见”一栏需签写“同意过渡”并本人手写签字,填写日期(填写为429日之前);学校意见栏需加盖学校公章,并填写日期(统一填写为429日)。

b    职称证书复印件1

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;

职称证丢失或未发证的,提供职称申报表复印件1份;如果是海淀认定人员,只提供认定表复印件即可。

博士、硕士研究生转正后,具有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,且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,尚未取得教师职称的,还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1.

c   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

需有证书编号,加盖单位公章;

教师资格证丢失的,提供教师资格申请表或过渡表复印件1份。

 

 

北京市第二十中学

2016.05.03